- 索 引 號:000014349/2022-00132
- 統一登記號:NXDR-2022-01006
- 公開責任部門: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22-06-22
- 生 效 日 期:2022-07-01
- 信息時效期:2027-06-30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 開 范 圍:全部公開
- 文 號:寧政辦發〔2022〕11號
寧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NXDR-2022-01006NXDR-202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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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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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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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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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臨時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時效性,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民發〔2018〕28號)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20〕52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 應救盡救,救助及時。
(二)?? 分級負責,分類施救,屬地管理。
(三)適度救助,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四) 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五) 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第四條?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臨時救助審批、臨時救助金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市教育、住建、公安、財政、人社、衛健、醫保、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臨時救助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工作,受市民政局委托審核審批和發放臨時救助資金。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以下對象可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一)寧鄉市戶籍對象(含共同生活的非寧鄉市戶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寧鄉市戶籍的個人(應提供在寧鄉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的證明)。
第六條? 寧鄉市戶籍的以下對象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特困人員。
(三)納入鄉村振興部門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的困難人員。
(四)困難殘疾人。
(五)低保邊緣群體。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
第三章? 救助范圍
第七條 急難型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圍為: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等突發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緊急特殊困難,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三)因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性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符合上述救助范圍的困難家庭因意外事故年度損失或醫療費用自付部分達5萬元(含)以上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或8萬元(含)以上的其他困難對象,可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第八條 支出型臨時救助是指對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過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圍為:
(一)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醫療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因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各類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包括:
1.經各類醫保報銷、保險賠償、肇事方賠償、醫療救助、社會捐贈及各類幫扶救助后個人需負擔的醫療費用等。
2.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資助(救助、社會幫扶)后家庭需負擔的教育費用。
3.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門調查。
(三)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出具虛假證明。
(四)因意外事故年度損失或自付醫療費用較多,但由于經濟基礎較好,其家庭基本生活無明顯影響、未陷入生活困境或有能力自救。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實施救助。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一條 救助標準。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一)急難型救助標準
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計算救助金額,且不超過最高限額。
1.年度內自付醫療費1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
2.年度內自付醫療費在10萬元以上的,超出10萬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而無力自救,需采取緊急救助的對象,經相關部門(單位)予以證實后,可先期給予不高于0.5萬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緊急情況緩解后若再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扣除先行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標準
按最高不超過我市當月6倍低保標準給予一次性基本生活臨時救助。
1.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個人自付金額在1萬元(含)以內的,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月2倍低保標準;個人自付金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月4倍低保標準;個人自付金額在5萬元以內的,救助金額不超過當月6倍低保標準。
2.其他困難對象個人自付金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月2倍低保標準;個人自付金額在5萬元(含)以內的,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月4倍低保標準;個人自付金額在8萬元以內的,救助金額不超過當月6倍低保標準。
3.對受疫情影響等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出現暫時生活困難,但無法提供佐證材料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給予不超過當月2倍低保標準的救助。
4.對已給予最高臨時救助金額(當月6倍低保標準)后生活仍存在困難的特殊情形,由民政部門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確定救助金額。
第十二條 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賬戶或對象住院醫院等相關機構賬戶。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發放現金時須有領款人(或代領人)、經辦人、批準人共同簽字。批準人對該審批事項負責。救助金額小于1萬元的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資金。救助金額超過1萬元(含)的臨時救助,由市民政局支付資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給予救助。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申請報告,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銀行賬戶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應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
(二)誠信承諾書及需要進行信息比對的申請對象簽名的授權聲明。
(三)申請年度內有效的教育支出繳費憑據(單據)、醫療機構的醫療支出繳費憑據(單據)或其他能夠佐證支出的相關憑證;突發重大疾病的,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應當提供有效的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
(四)民政部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受理
(一)申請
1.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有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的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可以代理或協助其提出申請。
(二)受理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應當根據其申請救助的種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分類審核。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受理,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相應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
2.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并實地調查核實。
1年內申請對象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不得超過2次。
第十五條 審核審批
(一)審批權限
1.救助金額在當月6倍(含)低保標準以下的臨時救助,由市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審批。
2.救助金額超過當月6倍低保標準的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市民政局負責審批。
3.救助金額在20000元(含)以上的臨時救助,需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4.救助金額在2000元(含)以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財務制度實行一支筆審批;救助金額超過2000元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集體研究后決定。
5.因突發性意外事件人員傷亡導致生活陷于困境等特殊情形,由市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助金額并支付資金。
(二)審批程序
1.審核。申請受理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對無法進行入戶調查或調查結果存在疑議的困難申請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核對。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可視具體情況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2.審批。符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 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審批決定;上報市民政局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審核后,應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街道)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
3.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民政局審批后,將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及時發放臨時救助資金。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民政局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入戶調查結果確認家庭急難情形,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直接先行救助。緊急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第十六條? 市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制度。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對臨時救助對象進行一人一檔管理,檔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難對象申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戶口本復印件、走訪調查材料、審核審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資金當年度有結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賬核算,??顚S?。
第十九條 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市民政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原則上為2萬元,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時予以補足。
第二十條 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資金與該鄉鎮(街道)常住人口、貧困人口數量、經濟發展程度以及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績效掛鉤。臨時救助資金分配方案經市民政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后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資金分配結果在政府相關網站予以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臨時救助款物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對非主觀原因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范圍的,可依據相關規定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臨時救助錄入長沙市臨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市民政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的檔案資料、資金運行、信息錄入等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救助對象,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二十三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依法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臨時救助金,并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民政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并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市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投訴、舉報后,市民政局應及時開展核查,作出處理決定,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將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市民政、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圖解:關于《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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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關于《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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