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科長唐敬關于《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 2022-06-23
來源:寧鄉市民政局
作為社會救助科科長,唐敬對《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進行了介紹和解讀。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寧鄉市臨時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時效性,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結合寧鄉市實際,制定《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F就有關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確保社會救助安全網網底不破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臨時救助面臨一些新的形勢和任務,中央、省、長沙市對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作出了新的部署。同時長沙市出臺了新的《長沙市臨時救助辦法》(長政辦發〔2020〕52號),為更好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寧鄉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3.《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
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
5.《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20〕25號);
6.《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20〕52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7個章節25條,分別對救助范圍、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審批程序等做出了規定。
(一)救助范圍: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唐敬指出,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二)救助對象:寧鄉市戶籍對象(含共同生活的非寧鄉市戶籍的配偶和子女)、非寧鄉市戶籍的個人(應提供在寧鄉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的證明)可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寧鄉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的困難人員、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群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三)救助標準:急難型救助標準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計算救助金額,且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支出型救助標準按不超過長沙市當月6倍低保標準對困難對象給予一次性基本生活臨時救助。
(四)救助程序:鄉鎮(街道)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符合鄉鎮(街道)審批的,?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審批決定;由市民政局審批的,鄉鎮(街道)完成審核后,3個工作日之內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受理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街道)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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